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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改办,市直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各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11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19号)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对象

在我市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和自由职业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一)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职称。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二)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以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四)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五)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申报方法

(一)高级职称

1.中小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卫生等3个系列副高级职称评审工作按我市该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另文发布)执行。

2.我市没有相应评审委员会,需推荐到自治区各系列高级评委会评审的,应服从统一委托的安排。按自治区各系列高评会的要求填报材料并逐级审核通过后,报市职改办审核推荐的时间必须比自治区系列高评会截止日期提前10天。

(二)中级职称

1.我市各系列中级职称申报评审均使用职称网络化评审管理系统,申报人的申报材料,各系列中级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报批应按照职称网络化评审管理系统的要求上报。

2.申报中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各单位人事职改部门指导下,根据各系列评审部署文的要求,自行填报相关电子表格并扫描(或拍摄)录入相关材料,由所在单位按要求审核、公示后逐级审核报送到评委会所属职改办。

3.我市尚未组建评委会或已组建的评委会今年不能组织评审的,参评人或行业主管部门应提供可接受委托的评委会名称,经市职改办同意后采取统一委托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

(三)初级职称

我市初级职称申报评审工作,由各系列、各县(市、区)职改办根据各自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组织进行。

三、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二)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自由职业者,按照桂人社规〔〕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的途径申报职称。

(三)中(区)直或外省(市)驻来宾单位的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确需在我市参加职称评审或委托我市代为评审的,由中(区)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模板见附件1、2),按照我市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四)我市不具备条件组建相应评委会的,可按照桂人社规〔〕1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委托其他具有相应评审权的评委会评审。委托评审结果,由委托机构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在各自范围进行公示,由委托机构按规定权限进行确认。

四、申报条件及材料

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和各级职称评委会在部署年度职称工作时应附相应申报条件。各系列(行业)主管部门应对照评审条件及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并完善申报材料清单,列明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材料清单应列入各系列(行业)部署文件中印发,原则上不得要求申报人提供清单以外的材料。

(一)个人信息。申报人按各系列部署文件要求,在申报系统设定的期限内填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负责。学历、下一级职称证书、社保关系、继续教育等已通过数据共享获取的,不再要求重复提供;未能通过系统数据共享获取的,需上传相关材料。

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申报前需完成年度公需科目学习考试任务。年度继续教育(含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学时完成情况,作为推荐参评的重要参考条件。完成专业科目学时的,要及时登录继续教育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学时登记。

工作经历和身份性质由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通过社保数据共享或向社保部门核实等方式核验。民营企业申报人员原则上应有在申报单位连续6个月以上(不含申报当月)个人社保缴费记录;对于6个月内有工作单位变动的,应提供相关情况说明和证明材料,由各级评委会所在职改办核实。审查中发现申报人填写工作经历与社保缴费记录不符等情况,经核实为填报虚假信息或提供虚假材料的,各级职改办不予接收材料,按桂人社规〔〕11号文件第四十九条规定查处。自由职业申报人员从申报当月起往前6个月应不在任何单位缴纳社保。

(二)辅助材料。特殊情形应提交相应辅助材料,需同一单位出具的辅助材料应整合在一份材料中。

1.破格申报的,申报人应提供达到破格条件的材料,连同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审核,经评委会所在职改办审核同意后方可参评。

2.对使用曾用名、身份证号码非正常变动、关联的证明材料(如学历、职称证书等)与填写身份证号不一致的,应提供户口簿本人信息页等相关材料。

3.其他特殊情形,应根据评委会要求提供相关辅助材料。

五、审核推荐程序和要求

(一)单位审核推荐。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严格按照桂人社规〔〕11号文件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核审议、单位内部公示、单位推荐等程序及要求进行审核推荐。申报高级职称人员,在审议前应采取答辩或说课等方式进行考评。审核推荐单位要明确审核责任人,签署承诺书,落实审核责任。对申报人的学历、资历、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和论文著作等材料,由审核推荐单位审核原件并核实真实性后,在申报系统据实填写审核结果。

(二)主管部门审核。单位主管部门要按权限对单位审核推荐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审核和纠错,加强对单位的推荐程序、推荐材料真实性和填报材料规范性等方面的审核并承担审核责任。

(三)评委会组建单位审核。评委会组建单位负责审核申报单位和主管部门履职情况,重点审核推荐程序、材料完整性和规范性、推荐对象基本条件等,严禁将程序不规范、材料不完整、推荐对象基本条件不符合、单位推荐意见不明确或不予推荐等申报材料报送评委会评审。经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按照桂人社规〔〕11号文件第二十二条规定,实行一次性告知制度。

评委会组建单位要加强对无职称申报和破格申报情形的审核,无职称申报要重点审核从事专业技术工作时间;破格申报为放宽学历或资历条件,不等同于无职称申报或越级申报。

六、评审组织要求

(一)评委会组建及开评申请。有关单位按照桂人社规〔〕11号文件第二章相关规定组建职称评审委员会,按照第四章相关规定组织评审。各级评委会不得自行设定资格名称、更改评审条件和降低评审标准。对于全市性职称政策文件解读、各系列专业设置调整等事项,应报市职改办同意。

(二)评委库管理及专家抽取。各级评委会所在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应按《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委员增补和调整工作的通知》(来职办〔〕10号)要求,及时开展本年度的评委库更新和调整工作,并于5月底前报市职改办备案。各级评委会评审专家由各评委会组建单位在核准批复的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禁止任何单位或部门以任何形式指定评审专家。专家抽取过程应当接受评委会组建单位监督员全程监督,并按有关规定抽取评审专家。

(三)严把评审质量。要按照优中选优的原则,坚持以评审质量为核心,合理确定评审通过标准。对全面实行岗位管理的事业单位,要充分考虑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结构比例及岗位空缺情况。各级评委会开评前应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各中初级评委会需统一组织学习相关评审程序、评审条件、评审纪律等要求。

(四)评审时间安排。各县(市、区)、市直各系列(行业、单位)职改办要及时研究确定本地、本系列中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安排,于6月10日前将本系列评审部署文件(word版及盖章扫描pdf版)报送市职改办备案(电子邮箱:l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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