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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发布客户端消息今日,记者从成都市住建局获悉,《关于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及缴存基数执行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日前已公布,其中制定了年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基数的执行标准。
《通知》中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在5%-12%的范围内,确定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民营企业有住房公积金差异化比例缴存需求的,可向公积金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办理相关业务。
而缴存基数方面,《通知》中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口径应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的组成规定〉的通知》要求执行。
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元。
缴存基数下限按照上一年度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相关规定,执行以下标准: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元;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为元。
记者了解到,对比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限的元、年两档,年度的下限分别为元、元。
此外,《通知》还规定,缴存基数下限标准自年1月1日起执行,缴存基数上限标准自年5月1日起执行。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应按《通知》要求,及时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关调整工作原则上应于年7月31日前完成,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川发布客户端记者张药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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