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原文:
各市职改办、水利局,自治区有关单位职改办(人事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厅属有关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年度全区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桂职办〔〕19号)精神,结合我区水利水电行业职称评审工作实际,现就做好年度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高、中级职称评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对象
(一)在我区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遵守宪法和法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符合相应职称申报条件的,可按规定申报职称。以下情形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不得申报职称。因机构改革退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专业技术人员在国家或自治区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参加职称评审;
2.除按规定办理了延长退休手续者以外,已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不得申报;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在受处分期间的;
4.因违纪违法被有关部门立案审查调查或受到违纪违法处分处罚,仍在处分处罚影响期内的;
5.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仍在记录期限的。
申报后出现上述情形的,评审结果不予确认。
(二)在区外(含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机构)取得职称,流动到我区后仍从事相同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原则上应按规定办理重新确认后方可申报原系列上一级职称。在区外取得职称,不再从事原系列专业技术工作的,不符合办理职称重新确认条件,由单位核实其原取得职称的真实有效性后,可跨系列申报上一级职称或转评。
(三)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可按照自治区职改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直接评审高级职称工作的通知(试行)》(桂职改〔〕1号)规定直接申报高级职称。
(四)有海外工作经历的人员、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超过评审条件相应学历资历规定年限(初级中级职称所需年限合并计算)2年以上的人员,可分别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评审管理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11号,以下简称文号)第十八条有关规定申报相应职称。
(五)高技能人才参加职称评审,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实施办法的通知》(桂人社规〔〕12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申报评审条件
(一)申报人应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高、中、初级职称评审条件的通知》(桂职办〔〕29号)对应级别职称评审条件规定(详见附件1)。评审条件中与桂人社规〔〕11号文件不一致的,以桂人社规〔〕11号文件为准。按照桂人社规〔〕11号文件第六条、第十八条有关规定,工程系列直接申报高中级职称的,应不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16号)规定的学历条件要求,具体如下: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人员)流动到企事业单位后,直接申报高级工程师职称须满足以下学历(学位)条件:获得博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直接申报工程师职称须满足以下学历(学位)条件: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6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
2.?《广西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工程师职称评审条件》中“第三条学历、资历条件第(三)点”改为“直接申报工程师职称须满足以下学历(学位)条件:获得硕士学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4年以上,大学本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7年以上,大学专科毕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9年以上。”
(二)通过工程类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获得与所申报专业相关工程类硕士专业学位的工程技术人才,在申报工程系列职称评审时可提前1年参加相应专业职称评审1次,工程类专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对工程专业学位类别进行调整的通知》(学位〔〕7号)执行,具体包括:电子信息(代码)、机械(代码)、材料与化工(代码)、资源与环境(代码)、能源动力(代码)、土木水利(代码)、交通运输(代码)等相关专业学位类别,以及原工程专业学位类别(代码),项目管理、物流工程、工业工程3个领域不在其内。
(三)工程技术人才取得的工程领域职业资格,可对应相应层级的职称作为申报高一级职称的条件,职业资格分级设置的,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高级分别对应职称的初级、中级、高级,未分级设置的一般对应中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挂牌督战县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人社函〔〕号),继续面向大化、都安、隆林、那坡、三江、融水、罗城、乐业8个县专业技术人员(含县城所在地及驻县企事业单位人员)开展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工作。8个挂牌督战县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申报“双定向”职称或通用职称。获得“双定向”职称的人员,颁发标注“定向评价”的职称证书,在8个挂牌督战县范围内有效,可作为聘任专业技术岗位的依据,聘用到乡镇事业单位的可执行岗位聘用倾斜政策。流动到区内其他地区的,需取得通用职称方可聘任。
(五)专业技术人才从事与原取得职称系列不一致的专业技术工作的,在从事新的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后,可以按照现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重新申报相应职称评审办理职称转评。职称转评应当符合所申报职称系列(专业)条件,资历、年限、业绩成果等可以从取得下一级职称起算。
三、申报途径
(一)申报人应通过其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除银行、保险公司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分支机构外,申报人不得选择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作为申报单位参评。
(二)民营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专业技术人才,按桂人社规〔〕11号文件第二十一条规定途径申报职称。
(三)中直驻桂单位或外省单位驻桂分支机构(分公司、办事处等)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本单位(系统)统一渠道申报职称,同一年度不得多渠道申报。如确需参加广西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相应评委会职称评审的(由广西发文发证)或通过委托评审方式到广西评审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相关职称的(由委托单位发文发证),由该单位所属的中直单位组织人事部门、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其他有权限的单位出具授权或委托函(模板见附件2、3),按照我区职称评审有关要求申报评审。
(四)本地区本部门不具备条件组建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相应评委会的,可按照桂人社规〔〕11号文件第三十三条规定,通过委托方式到广西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相应评委会评审。委托评审结果,由委托机构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在各自范围进行公示,由委托机构按规定权限进行确认。
(五)专业技术人员在同一年度只能申报评审一个同级别职称。同一年度申报多个同级别职称的,该年度所有评审结果无效。
四、申报材料
申报人应在规定时限内通过“广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管理服务平台”按要求如实填写、上传、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并负责,如缺少《工程系列水利水电行业职称申报材料清单》(附件4)中标注的“不可缺少的硬件材料”中的任何一项,申报材料不得提交单位审核推荐。高技能人才的申报人员、参加挂牌督战县“双定向”职称申报的人员,请注意勾选相应选项。
(一)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学历情况、现有职称、继续教育、社保及单位性质、年度考核及相关审批表等材料。
1.学历。由用人单位或推荐单位通过个人档案、教育部学信网等方式进行核验;在教育部学信网查询不到相关信息的,需提供学历证书、查档材料或学历认证机构出具的学历认证等相关材料。
2.现有下一级职称。凡在职称申报平台实现数据匹配共享的,均不需要提供职称证书材料;未实现匹配共享的,需手动填写证书信息,并将现有下一级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由各推荐单位核实。
工程领域职业资格证、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在网络申报系统中未能数据获取的,需手动填写证书信息,并将证书原件扫描上传至指定位置。有多个资格证书信息的,请注意勾选“是否以该资格申报”。
3.?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进行学时登记(网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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