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8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进一步稳定和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62号)精神,进一步调整优化就业有关扶持政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一)补贴对象
1.招用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的中小微企业。
2.招用我市户籍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登记失业的低保家庭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家庭人员、去产能企业职工中的“”人员和残疾人员、残疾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连续缴纳1年以上且仍在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各类企业。
(二)补贴标准
1.对招用届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的中小微企业,按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2.对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的各类企业,按照元/人标准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同一人员只享受一次补贴,不重复享受。
(三)补贴程序
1.申请。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连续缴纳半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后,各类企业招用符合条件就业困难人员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后,可向参保地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申请补贴,填报申请表(附件1)、人员花名册(附件2)。
2.审核。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比对就业失业登记、企业参保等信息。
3.公示。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拟享受补贴的申请企业、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情况在企业所在地街道(乡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4.确认。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区县(自治县)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企业资料送财政部门确认。
5.划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在每季度首月底前将补贴资金划入企业账户,并将经费划拨情况反馈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四)其他事项
中小微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年6月30日。各类企业招用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人员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受理截止期限为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招用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期间享受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的,减免月数计入缴纳社会保险费月数。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号)中岗位补贴政策停止执行。
二、社会保险补贴
(一)用人单位招用各类就业困难人员期间享受了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的,补贴额度按其实际为招用人员缴纳的职工养老保险费、职工医疗保险(含大额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工伤保险费计算,享受期限按照社会保险费阶段性减免的月数顺延。
(二)年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满,之后未通过单位就业、自主创业等形式实现稳定就业的,可继续向就业登记地街道(乡镇)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申请延长不超过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受理截止期限原则上为年12月31日,申报流程参考《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相关扶持政策申领程序的通知》(渝人社发〔〕号)社会保险补贴有关流程执行。
三、公益性岗位
(一)下列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失业人员纳入就业援助范围,可通过公益性岗位过渡性安置:
1.年在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4类行业失业并登记失业的我市户籍单位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工;
2.年登记失业的湖北户籍劳动者。
4类行业单位就业经历认定,以社会保险缴费记录和工商营业执照列明的经营范围为准。4类行业个体工商户从业经历认定,雇主以工商营业执照记载的姓名和经营范围确定,雇工通过雇主提供的工商营业执照和就业情况证明确定。湖北户籍劳动者身份认定,以其居民身份证记载的住址信息为准。用人单位在公益性岗位上招用上述人员申请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公益性岗位补贴的,需提供上述佐证材料。
(二)在年从事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且未通过单位就业、自主创业等形式实现稳定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可继续安置到年12月31日,公益性岗位补贴和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延长到年12月31日。
(三)公益性岗位期满后仍然难以通过其他渠道实现就业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员、重度(1、2级)残疾人,也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均按规定重新计算1次。
同时符合(二)(三)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可自主选择延长公益性岗位期限或公益性岗位再次安置,两种类型合并计算政策享受期限。
四、基层管理服务岗位
(一)开发数量。支持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发城乡社区等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辅助开展人力社保相关工作。原则上每个街道(乡镇)至少开发1个岗位,用于吸纳年应届或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补贴标准。对吸纳的高校毕业生,用人单位可参照当地村(社区)专职工作人员补贴标准发放工作补贴,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对用人单位,每个岗位每月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6个月,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三)其它事项。各区县(自治县)应制定本区县(自治县)基层管理服务岗位开发管理实施细则,结合就业补助资金使用计划和工作需求科学设定岗位类型,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确保7月底前完成岗位开发,8月底前人员招募到位。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依托互联网、新媒体等渠道,采取服务对象喜闻乐见的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推进网上审核、联网核查等便民措施,不得擅自设置申报要件或流程,切实精简流程、优化服务,推动落实各项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二)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部门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严格审核落实各项政策。要及时将补贴对象、金额等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建立完善补贴资金使用信息库,夯实资金使用管理基础。要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要加强与财政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沟通情况,共同研究解决问题,及时向市人力社保、财政报告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要加强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检查,对有虚报、套取、私分、挪用补贴资金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处理。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泄露隐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按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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