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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以来,有效提升了市场监管效能,让企业“利剑”高悬的同时,有效避免执法扰企,切实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但从实践看来,“双随机”抽查还面临失联企业现象突出、抽查任务分配不均衡、第三方机构参与职责边界模糊等问题,一方面说明“双随机”抽查制度亟待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也反映了商事制度改革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不断提出新挑战。

一、“双随机”抽查面临的问题

(一)失联企业大量存在影响抽查质量和效率

年,成都市工商和市场监管系统共抽查企业户,其中,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为户,占抽查企业总数的29.06%。该部分处于“失联”状态的企业(即下文称为“失联企业”),由于未办理注销登记或未被吊销,仍会纳入定向抽查范围,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被抽查企业基数,降低了被检查对象针对性和精准性,影响了抽查质量和效率。

(二)抽查任务分配不均加剧执法人员薄弱困境

在抽查过程中,部分区域抽查任务过重。年成都市双随机不定向抽查中,蒲江县、大邑县、新津县等远郊新城抽查企业分别为户、户、户,执法人员名录库分别为67人、76人、50人,而武侯区、高新区、金牛区等中心城区抽查企业分别为户、户、户,执法人员分别为51人、25人、人,中心城区人均抽查企业数最高可达户。由于双随机抽查中,部分专业性强的执法检查领域,对执法人员技能要求较高,但基层市场监管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人员年龄结构老化严重,信息化掌握不足,知识储备不够,执法力量普遍薄弱,基层抽查任务分配不均更加重了执法困境。

(三)第三方机构参与职责边界模糊增加抽查合法性风险

在实践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抽查模式各不相同。有些部门通过聘请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辅助开展企业财务会计审查;而有些部门为缓解执法人员薄弱问题,通过第三方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开展除财务会计审查外的其他抽查工作,比如送达“双随机”抽查通知书,以发放临时工作证的方式由第三方机构代替执法人员开展实地核查、拍照取证,现场查证企业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商标注册证书,并进行抽查信息录入、资料整理、材料归档等。第三方机构检查行为貌似披上了“行政执法”的外衣,极易产生“公权私授”,影响检查结果公平公正。

二、原因分析

(一)后续监管服务体制不完善诱发企业大量失联

失联企业大量存在的主要原因包括:一是在市场自由竞争、资源优化配置的经济发展规律作用下,部分企业被市场淘汰,在较高注销门槛困境下,未依法办理注销便直接退出市场。二是集群注册、“一照多址”“一址多照”等改革后,企业选择注册地址更加灵活,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失联现象。三是代办市场混乱,因购买社保、房屋等设立“空壳公司”现象突出,一些企业注册后并未在登记地址开展实际经营活动。四是部分企业为享受某区域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选择在该区域注册登记,但因实际经营需要又在另一区域开业经营,未主动办理迁入迁出手续。

(二)现有抽查任务分配机制存在不合理

目前,各区(市)县双随机抽查企业的完成数量由省级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不低于地区登记企业数的5%比例统一摇号分配。但此种分配机制并未充分考虑各区(市)县登记企业实际数量差异,导致部分基层局由于登记企业数较多,抽查完成量较大,特别是在基层市场监管人员普遍薄弱现状下,进一步加重了执法难度,影响了抽查质量和抽查效率。

(三)第三方机构参与职责边界规定空白

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抽查企业公示的信息,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并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从条例规定来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主要在于协助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专业领域开展评估,并作出专业性结论,旨在为“双随机”抽查提供专业人力保障和智力支持。但是尚无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可在双随机抽查中聘请有关专业机构开展其他非专业性检查工作,且对第三方机构职能边界缺乏明确界定。这种“过度”委托行为存在合法性风险,极易影响抽查结果公平公正。

三、对策建议

(一)多措并举,有效化解企业失联风险

一是要正确处理放宽市场准入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关系。年,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以来,“宽进”政策取得了立竿见影的效果,截止目前,成都市场主体达万户。但是,面对“井喷式”的市场主体量以及一系列住所登记改革,必须及时细化后续监管措施,确保“放管服”改革并重。二是要进一步提高企业主体责任意识,加强企业指导服务力度,不断强化企业诚信经营意识。三是要建立完善市场监管部门与托管公司关于加强集群注册企业管理的信息共享和跟踪合作机制,畅通群众对失联企业的投诉举报渠道,积极构建社会共治新格局。四是要进一步加大对中介机构违规代办行为专项整治力度,对搭乘“政策便车”办理空壳公司的企业和个人加强信用约束,依法纳入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二)完善法律法规,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并予以公示。”但此规定有“一刀切”之嫌,不利于鼓励企业“改过自新”和地区经济发展。建议探索实行“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对通过电话能够再次取得联系,或者在其他街道、区域能够找到的轻微违法企业,采取“责改优先”原则,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办理地址变更登记或纠正违法行为,并做好指导服务,而不直接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但对拒不改正,并对社会生产秩序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企业,依法依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加强失信联合惩戒,切实维护市场良好竞争环境。

(三)开展专项监管,建立完善失联企业追踪机制

充分运用“互联网+”和大数据分析思维,结合人工智能最新技术成果,积极构建失联企业商谱关系图,通过全面搭建关联企业、法定代表人、股东、董监高等背后关系网,精准开展跟踪分析,尽可能与企业取得联系,督促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对于通过各种途径仍然无法取得联系企业,及时启动清吊程序,加强与税务部门信息共享与合作,核实企业年报和纳税情况,按照《公司法》相关规定进行清理吊销,将吊销企业名单排除在抽查范围之外,提高“双随机”抽查精准性。

(四)优化任务分配,加大执法人员队伍建设

在“双随机”抽查摇号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各地区登记企业基数和工作人员实际情况,进一步优化抽查任务分配机制,适当均衡抽查企业户数,确保抽查人员与抽查企业合理分配。同时,完善“双随机”抽查人员“业务职能标签体系”建设,结合抽查人员专业特长、业务归口、执法方向等,综合判断、科学配置执法人员队伍,也为跨部门双随机监管提供人力支持。另外,要以机构改革为契机,精简整合机关业务处室,让人员力量更多向一线倾斜,不断壮大基层执法检查队伍,确保“双随机”抽查人力资源保障。

(五)理清职责边界,完善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机制

通过制定法律法规或者指导文件,进一步厘清行政执法人员和第三方机构职责边界,规范第三方机构协助抽查行为。对于涉及企业财务信息等专业信息检查,积极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充分利用其专业性和人员力量,有效识别问题企业,及时防范化解监管风险;对确需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非财务事项等其他抽查工作的,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合同委托方式,随意扩大第三方机构权力,非法赋予行政执法权和审查核准权,切实维护行政执法权威,确保抽查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来源:成都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分局黄维新张静

发布单位:中国工商出版社数字出版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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