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通辽市奈曼旗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适用于通辽市奈曼旗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布局。

第三条通辽市奈曼旗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实施。

第四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六条本规划所称经营场所是指具有国家职权机关出具的权属证明的建筑物。

第七条为了合理满足消费需求、防止无序过度竞争、落实控烟履约要求,确保合理配置市场资源,综合考虑本辖区内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和消费能力等因素,以城网地区街路、居民小区、商业区,农网地区乡镇、行政村(自然村)为区域单元,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的模式,对烟草制品零售点进行合理布局规划,具体规划情况详见《奈曼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未纳入《奈曼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的区域内暂不新设烟草制品零售点。

第八条通辽市奈曼旗烟草专卖局根据人口波动、城乡规划建设等影响烟草制品零售业务因素的变化情况,对各区域单元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规划进行动态调整、补充,及时将新建居民小区、新设街路等不在《奈曼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表》内的区域纳入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范围,并于每年一月份通过办证大厅、政务服务窗口、网上平台对外公示。

第九条零售点数量为零的行政村(自然村)可设置1个零售点,并纳入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范围。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受所在区域单元内零售点规划数量限制,并不作为其他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参照项:

1.职工人数在人以上且零售点数量为零的新建工矿企业,可设置1个零售点;

2.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等封闭式管理区域按照单位设置零售点,每个单位可设置1个零售点;

3.高速公路服务区,每个服务区可设置1个零售点;

4.飞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应将旅客流量作为零售点总量设置的测算依据,年度日均人流量人以内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每增加人可增设1个零售点,总数最多不超过2个;

5.经营面积在平米以上的商场、超市,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十一条对下列情形给予适当放宽,涉及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除外。

1.有独立经营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持有效证件的伤残军人、军烈属和非精神类、非智力类的残疾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符合所属区域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的前提下,对于有间距规定的区域单元内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5米,仅限一证,且必须本人驻店经营。

2.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在符合所属区域单元零售点规划数量的前提下,在有间距规定的区域单元内与最近零售点间距不得少于35米。

3.其他有政策扶持需要的情形。

第十二条存在以下情形的,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2)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3)利用自动售货机(柜)、博彩机、游戏机等或者其他无人售卖或者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4)通过信息网络销售烟草专卖品的;

(5)位于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内部的场所;

(6)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仍在有效期内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实地核查时无法辨识经营场所与住所相独立的;

(8)申请人经营场所位于城乡居民小区内的房屋规划用途属于附属设施的,包括但不限于车库、仓房、阳台等;(房屋用途以房屋产权证的规划用途中标注为准)

(9)商业用楼除平层沿街开放式门店的其他场所;(房屋用途以房屋产权证的规划用途中标注为准)

(10)违章建筑或者规划内待拆迁的建筑物所在地;

(11)经营场所生产、销售、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烟花爆竹、医药用品、五金日杂、建筑装潢等;

(12)主营业务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经营办公用品、文化体育、复印照相、花鸟鱼虫、宗教祭祀、通信音像、服装首饰、针纺织品、工艺美术、劳保用品、钟表眼镜、广告设计、租赁中介、物流快递、美容美发、修理清洗、海鲜产品、熟食快餐等场所,无人超市,或游戏厅、台球厅、彩票站、棋牌室、麻将馆等;

(13)其他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者政策规定的情形。

第十三条本规划中的间距是指两个经营场所间的距离,测量遵循下列规则:

1.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规定的依法可步行最短距离进行测量;

2.将经营场所之间最近的两个出入口中心点分别作为起止测量点。

第十四条中小学内部及周围米以内、幼儿园内部及周围50米以内不得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

1.本规划中的中小学、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办学许可证的单位。幼儿看护、托管等场所,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不列入此范围;

2.中小学、幼儿园周围测量标准是以出入口(包括主校门、侧门,指供师生日常进出使用的通道)的中心点为起止测量点,不能以直线距离测量的,应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的最近通行路线进行测量,多个出入口的以最近的距离为准。

第十五条本规划中涉及的“以上”“以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年4月19日发布的《通辽市奈曼旗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本规划由通辽市奈曼旗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来源:奈曼旗烟草专卖局

编辑/初审:李子阳轩玉燕

审核:王爱国

终审:闫春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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