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巴传媒(记者张嗥文/图)

岁末隆冬

甘孜虽然天气寒冷

但空气依然清爽

天蓝水碧

绿水青山常在

然而近年来

盗砍盗伐、非法捕猎、引发火灾

等破坏生态环境的事件

却时有发生

新年之前

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

用一场

新闻发布会

全州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情况

进行通报

1、媒体齐聚,5年成果发布:通报4起刑事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2、谁敢任性,就叫谁买单:5年来人被刑事处罚;

12月19日,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庭新闻发布会,会议通报了近5年来全州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情况及取得的经验成果,并发布了4起甘孜州刑事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四川日报、四川法治报、甘孜日报、甘孜州电视台等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

据了解

年1月至年12月

全州法院共受理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件

审结件

结案率达96.88%

其中,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件,审结件,

给予刑事处罚人

受理环境资源民事案件34件,审结32件

受理各类环境资源行政案件22件,审结18件

据介绍,为全面贯彻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甘孜两级法院积极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审理了一批有影响的刑事环境资源案件。州中级人民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或是案情重大,极具本州民族特色,在全国都有影响力。通过发布会,能帮助广大人民群众提升环境保护意识,保护好长江上游生态屏障和建设美丽生态和谐小康甘孜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发布会上,州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依次就判决“补植覆绿”在司法领域中的成效和意义、州两级法院为保护长江上游生态屏障所作的主要司法保障工作答记者问。

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州检察院、州森林公安、州环保局、州林草局等相关负责人参加会议。

链接—4起刑事环境资源典型案例

1、红某某某等人煨桑祈福引发特大森林火灾被判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案

2、阿某格布、唐某、虞某等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张某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案;

3、妥某某、高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

4、四川省道孚县法院积极推进补植复绿案例--被告人昂某洛绒犯盗伐林木罪。

案例一

红某某某等人煨桑祈福引发特大森林火灾被判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案

年2月16日,雅江县恶古乡马益西村下马益西组15户、中马益西组7户家中各派一人到扎拉山煨桑祈福。当日17时左右,马益西村煨桑地发生火灾。案发后,洛某于年2月21日,红某某、布某于年2月22日向雅江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经调查,火灾起火点位于煨桑点,失火面积.公顷,受害面积为.公顷,直接经济损失估算结果为人民币元,其中包括立木资源损失人民币元、非木质林产品损失人民币元、火灾扑救费人民币元。雅江县人民检察院于年8月10日向雅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被告人红某某、洛某、布某犯失火罪,并于同年8月15日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红某某、洛某、布某明知在野外用火,可能会引发森林火灾,仍引火煨桑,从而引发森林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除应受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修复生态的民事责任。白某等19人参与煨桑,未对火堆彻底灭火引发森林火灾,造成马益西村集体林和国有林受损,损害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修复生态、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遂依法以失火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红某某、洛某、布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判令22名责任人在年对雅江县恶古乡马益西村失火地补种植树不低于株,对失火地栽植的苗木采取插枝扶苗和开展五年的日常巡护进行管护,确保存活;3名刑事被告人自刑满之日起对失火地栽植的苗木开展三年的日常管护;22名责任人通过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要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可见,保护生态环境是我们每一位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少数民族有其独特的风俗习惯和民俗活动,应予尊重和保护,但如果因此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同样应承担法律责任。本案中,雅江县村民在煨桑祈福过程中引发特大森林火灾,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巨大,且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法院在办理过程中坚持恢复性司法理念,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推行“补植复绿、恢复生态”新举措,全力服务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为广大人民群众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还体现出了司法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担当。

案例二

阿某格布、唐某、虞某等人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张某某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判承担刑事及民事责任案

年7月至年9月间,唐某甲、阿某格布、虞某某、阿某志布、阿某刘布、唐某乙、余某某、周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拥某泽郎、郎某某、曲某罗宁、蔡某等共计十四人采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红豆杉共计株,并将贩卖红豆杉的所获赃款290元进行了分配。年12月至年8月间,张某某收购部分红豆杉,唐某甲、阿某格布、虞某某等人于年9月陆续被丹巴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张某某主动到四川省新津县兴义派出所投案。

四川省丹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甲、阿某格布、虞某某、阿某志布、唐某乙、余某某、周某某、刘某某、马某某、拥某泽郎、郎某某、曲某罗宁、蔡某刘代奎违反国家有关植物资源管理制度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在国有林区内和集体林区内非法采伐属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除被告人阿某刘布参与共同采伐一株外,十三名被告人非法采伐红豆杉的行为,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明知是非法采伐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罚。且系共同犯罪。丹巴县人民法院遂依法对1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其中3名主犯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3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1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7名被告人被分别判处3-3.6年有期徒刑,还有1名被告人被判处2.8年有期徒刑,判处罚金合计27.1万元,追缴15名被告人违法所得14.62万元,并判决附带民事诉讼(代为补种树木补植复绿费)6.8万元。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唐某甲、阿某格布、虞某某、马某某、拥某泽郎、曲某罗宁、唐某乙、周某某、张某某服判。原审被告人余某某不服,当庭口头提出上诉;原审被告人郎某某、阿某志布、蔡某、刘某某、阿某刘布向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红豆杉非常珍贵,是植物界的活化石,同时也是世界上公认的濒临灭绝的天然珍稀抗癌植物,我国将其列为一级重点保护植物。阿克格布、虞荣红、唐伟等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张军廷犯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一案,砍伐红豆杉之多,犯罪历时之长,涉及人数之多,为全国所罕见,且结合丹巴县盛产红豆杉,当地老百姓文化程度较低,对砍伐红豆杉的违法性认识不足,此类案件多发,对生态环境破坏较大的实情,甘孜两级法院遵循习近平总书记“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对十五名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并以判处补植复绿费的形式,切实恢复受损生态环境,做到“办好一案,教育一片”,纠正当地老百姓砍伐红豆杉只是不合规,但是不违法的认识。

案例三

妥某某、高某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案

截止年初,被告人妥某某、高某某与高某明(已判决)合伙在色达县从事收购牛毛、牛皮、奶渣之类的生意长达十多年之久,其中,被告人高某某除了负责管理生意资金账户外(户名:高某某),还与高某明定期轮流在色达县负责收购事宜,被告人妥某某负责事先提供市场行情以及在临夏的销售事宜。年左右,三人开始在色达县从事收购、运输、出售鹿角、狼尸等野生动物制品的生意。年期间,被告人妥某某向高某明提供了鹿角、狼尸等野生动物制品当下的市场行情,于是高某明与被告人高某某陆续从多名色达县本地农牧民手中收购数百只鹿角。同年11月左右,被告人妥某某在临夏收到了由被告人高某某、高某明运至临夏的约50斤左右的鹿角。年1月11日,高某明欲将收购的其余野生动物制品装车(车牌号:甘N)运往甘肃省时,被色达县森林公安局当场挡获。经鉴定:被挡获的68只鹿角和1只带头骨鹿角,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马鹿;另外2只鹿角,属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白唇鹿,共计价值人民币元(大写:贰拾贰万捌仟圆)。年6月4日,被告人妥某某、高某某被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

四川省色达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妥某某、高某某、高某明(已判决)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68只马鹿的鹿角和1只带头骨的马鹿鹿角、2只白唇鹿鹿角。经鉴定,上述野生动物制品鹿角价值共计人民币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一审法院依法判决:一、被告人妥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二、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元。

一审宣判后,妥某某、高某某向甘孜州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国家在规定的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中并未排除自然脱落的干鹿角作为犯罪客体,但是,我州农牧民数量较多,分布广泛,且大多文化水平较低,难以意识到其在捡拾自然脱落的鹿角后买卖运输的行为已经严重危害了国家机关的管理活动,破坏了社会秩序法律及环境自然资源,触犯了刑法。在审理完毕农牧民因非法买卖野生脱落鹿角而触犯刑法的案件后,甘孜中院还根据我州实际情况,向甘孜州人民政府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州政府在州林业局设立专门的职能部门对脱落鹿角进行统筹管理,在自然脱落鹿角较多,民间买卖行为频繁的白玉县、石渠县、丹巴县林业局设立专门的管理部门,接收农牧民上交的干鹿角,并给予一定补偿,以降低边远地区农牧民犯罪率。

案例四

四川省道孚县法院积极推进补植复绿案例--被告人昂某洛绒犯盗伐林木罪

被告人昂某洛绒因家里修房需要木材,于年7月22日在四川省道孚县林业局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砍伐四川省道孚县瓦日乡林场尧日作业区的集体林,因该区林木木材不好,昂某洛绒误认为瓦日乡木茹林场的林木是瓦日片区的,携带一台油锯和两把斧头到瓦日乡木茹格村,砍伐活立木共计70株,断桐后做成了件原木。经鉴定,砍伐树种为云杉,砍伐活立木蓄积为.立方米。被告人昂某洛绒于年1月7日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昂某洛绒让家属代其补植补栽苗木株,并经四川省道孚县环林局验收合格。

四川省道孚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昂某洛绒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的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以外的地点擅自砍伐集体所有林木.立方米,数额特别巨大的行为符合盗伐林木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昂某洛绒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成立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其家属代其补植补裁苗木株,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倡导的相关精神,可对此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目的和相关情节决定对被告人昂某洛绒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昂某洛绒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贰仟元整。一审宣判后,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抗诉、上诉。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建设生态文明,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涉环境案件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社会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abmjc.com/zcmbzz/459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