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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刘伟渊金融与刑辩律师最高检民行案件咨询专家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宁微姣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未经刘伟渊律师团队许可,不得转载)

前言

在之前的两期中,我们团队分别做了大型生产设备和地下管网类融资租赁的大数据报告和裁判规则研究,本期我们推出的是融资租赁系列另一类租赁物——医院医疗器械类融资租赁合同纠纷的研究报告。

医疗器械类融资租赁,医院为主体,融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直接以进口医疗设备作为租赁物,继而通过直租或者售后回租开展融资活动;医院和医疗器械经营公司就某个医疗项目开展合作,双方就场地、人员培训、设备选择、收入分配等达成合意,约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足额支付租金之后可以名义价留购医疗设备。不管是哪种方式,医院作为兼顾公共利益的事业单位,其支付能力不足是一个客观的现实;又因医疗类融资租赁涉及社会公益,合同的履行受国家或地方政策影响大,两方面的因素相互叠加,医院常作为合同违约方出现。在看病难、看病贵的社会背景下,如何平衡社会公益和出租方预期利益,为医疗领域注入更多民营活水,以期在把蛋糕做大的过程中降低医疗成本,这是本期主题的研究远景所在。立足当下,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厘清医疗器械类融资租赁纠纷中的常见争议、解决现状,为医院和出租方开展医疗合作时审慎预判各方利益、诚信履行合同条款提供助力。下面将就本期主题进行详细汇报。

一、报告样本来源

本报告案例均来源于Alpha案例数据库,检索时间为年7月15日,检索条件如下:全文:医疗器械;案由: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全部当事人)包含:医院;选得文书(包括判决和裁定)共计件。

二、文书基本情况

1、文书类型:裁定:28件(裁定的内容主要包括:执行;同一事实涉嫌犯罪,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管辖权异议;指令再审;因疫情中止诉讼的裁定;撤诉;二审裁定)。判决:件。

2、审判程序:件判决中,一审:70件。二审:33件。再审:1件(审理结果:发回重审)。

在二审程序中,部分改判:5件;维持原判:28件(原因:未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维持原判比例高。

刘伟渊律师团队

3、缺席审判比例:件判决中,38件适用了缺席审判,缺席比例为37%,相较于大型设备融资租赁案件中58%的缺席比例(具体数字可见本团队所做融资租赁系列第一期大型生产设备融资租赁大数据报告及裁判规则研究)略低。

4、逾期利息的支持情况:件判决中,未提到逾期利息的案件数目:14件(主要包括:确认破产债权;融资租赁合同无效;证据不足,驳回诉讼请求;以租赁合同金额的百分比收取了违约金,没有逾期利息等情况)。

提到逾期利息的案件数:90件。其中,逾期利息的计算基数:全部未付租金(包括已到期未付和未到期未付租金):66件;到期未付租金(不包括加速到期或未到期租金):24件。

刘伟渊律师团队

以到期未付租金为基数的案件中,理由通常是:①违约金约定标准过高,且出租人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数额,故法院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以到期未付租金数额为基数,对违约金标准依法予以调整。②加速到期日至实际履行日的迟延履行金,出租人主张以所有欠付租金(包含未到期租金)数额为基数计算,因加速到期情形下,出租人已就未到期租金获得期限利益,再以未到期租金计收迟延履行金有失公允,应以截至加速到期日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③出租人主张合同解除日之后的逾期利息以全部未付租金为基数,本院认为,出租人已主张未到期租金部分作为损失赔偿范围,对该部分租金实际已经获得了期待利益,其再就此部分要求支付逾期利息,本院不予支持。④因出租人主张未到期租金提前到期给付,已获得相应期限利益,其也不能证实前述计算的滞纳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故不予支持。⑤出租人主张按照到期未付租金计算逾期利息。

在支持逾期利息的90件判决中,利率的分布情况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一倍或多倍计算:5件。日利率按万分数计算的案件:85件。其中,日利率2-3:4件。3-4:6件。4-5:20件。5-6:4件。日利率6-7:42件。9-10:4件。10:5件。

刘伟渊律师团队

5、相关费用的支持情况:

件判决中,未明确申请律师费所以未支持的:30件。

申请律师费被拒绝的:7件(理由:出租人诉请的滞纳金已达利率上限,也不能证实该滞纳金不足以弥补其损失,故对其律师费请求不予支持;未提供证据等)。

支持律师费的案件数:67件,其常见的类型排布见下表:

三、法院裁判规则

裁判要旨一:当事人约定因政策、政府部门指令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时,要想该项诉求得到支持,政策必须具有针对性和强制命令性。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索引:()京民再8号,北京知博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裁判理由:医院所述《合作协议》因卫生部指令而停止,根据双方约定,因政策、政府部门指令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庭审中,医院出具卫生部医院巡查办公室对医院巡查工作反馈意见函件,经审查,本院认为,该函件“存在问题及建议”部分内容并未明确指向《合作协议》项下的融资租赁法律关系,该函件尾部亦写明“提出的建议仅供参考”,由此表明该函件并不具有强制命令性。由此,医院以该约定提出的抗辩,无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裁判要旨二:承租人对融资租赁设备进行了验收确认、安装使用后,又以该设备属于无证产品,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为由主张对违约行为不承担赔偿责任时,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索引:()京民再8号,北京知博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裁判理由:医院所述知博永业公司交付的涉案设备(三维立体内放射治疗系统设备)与《合作协议》约定不符,属于无证产品,导致《合作协议》的目的无法实现,医院停止租赁项目不存在任何过错,不承担任何责任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在《合作协议》履行过程中,医院对知博永业公司交付的涉案设备进行了验收并签字确认,之后对设备进行了安装和使用,其行为应视为其对知博永业公司交付的设备认可。在《合作协议》履行期间,医院亦未以涉案设备不符合同约定,属于无证产品为由,向知博永业公司作出解除《合作协议》的意思表示。医院利用涉案设备开展治疗活动,获取收益,其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故本院对于医院的该项答辩意见不予考虑。

裁判要旨三:承租人对融资租赁设备进行了验收确认、安装使用后,又以出租人没有融资租赁资质及医疗器械经营资质,认为出租人在履行融资租赁合同过程存在明显过错,应自行承担协议解除后所有损失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案例索引:()京民再8号,北京知博永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审判监督民事判决书。

裁判理由:医院所述知博永业公司没有融资租赁资质及医疗器械经营资质,应当承担合同责任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知博永业公司没有融资租赁资质及医疗器械经营资质并没有导致致《合作协议》无法履行。如前所述,《合作协议》已经实际履行,医院的合同目的已经实现。另,签订《合作协议》时医院没有对知博永业公司的相关资质问题进行审查,在《合作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医院提出该问题本院不予考虑。

裁判要旨四:承租人违约时,出租人起诉要求承租人承担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应付费用,如果其诉讼请求所指向的义务承担方均是承租人,亦未主张在买卖合同关系项下的权利,法院可以不追加出卖人为第三人。

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案例索引:()鲁71民终14号,医院、山东东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理由:本案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之一为是否应当追加出卖人蓝海公司参加诉讼。融资租赁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出卖人与买受人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或者出租人与承租人因融资租赁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仅对其中一个合同关系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另一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与案件处理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从本案东海公司的起诉来看,其仅是依据融资租赁合同,就给付融资租赁关系项下的各项应付费用而提起了本案诉讼。本案诉讼请求所指向的义务医院,亦未主张在买卖合同关系项下的权利。一审法院未追加蓝海公司参加诉讼,并不违反法定程序,亦不影响本案审理。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现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修正)第十三条。

裁判要旨五:医院属于事业单位,但案涉医疗设备的购买及租赁不属于工程采购,不应当适用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未对融资租赁的合同行为作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所以不能以未经政府采购而否定融资租赁的合同效力。

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案例索引:()鲁71民终14号,医院、山东东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案涉融资租赁合同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医院主张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买卖合同无效,其理由有二:一是案涉医疗设备的购买及租赁没有采用招投标的形式;二是东海公司和蓝海公司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医疗设备的购买及租赁是否应当采用招投标的问题,虽医院主张其作为事业单位,对于本案所涉融资租赁项下的买卖及租赁交易,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本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政府采购及招投标的方式进行。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本案所涉交易并不属于工程采购,并不应当适用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并未对案涉的合同行为,作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所涉融资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买卖合同,并不能以未经政府采购而否定其合同效力,亦不存在其合同必须进行招标投标的规定。故涉案融资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买卖合同并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关于涉案合同是否存在恶意串通的情形,本院认为,在案涉融资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买卖合同均有医院作为合同当事人明确签章的事实下,无法认定医院能够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所规定的第三人,进而本案并不能适用该项规定,医院据此作出的合同效力抗辩无法得到支持。

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已废止,其第十四条规定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吸收取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吸收取代。

裁判要旨六:一审判决做出后,承租人就同一纠纷提交其他法院一审审理,在对原一审进行二审上诉过程中,承租人主张二审审理应以其他法院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要求裁定中止审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案例索引:()鲁71民终14号,医院、山东东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本案审理过程中,医院向本院提出申请,因医院在冠县人民法院起诉东海公司、蓝海公司医院科室建设有限公司,请求撤销包括本案所涉融资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买卖合同在内的三项合同,故请求本案中止审理。本院认为,虽两案均涉及本案融资租赁合同及融资租赁买卖合同的效力认定,但医院在冠县人民法院的案件受理时间为本案一审判决作出之后。上述两项合同的效力问题,作为重点争议问题,已经审理,故本案并不应依据医院在冠县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医院关于本案应中止审理的申请于法无据,本院不予准许。

裁判要旨七:承租人以出租人未交付全部租赁设备,是以融资租赁之名行借贷之实的抗辩,若融资租赁合同中已约定设备交付及迟延交付的责任由承租人向出卖人主张,且在设备交付不全的情况下,承租人也没有就未收到其他设备的事实向出租人提出异议,而是依旧向出租人履行了部分租金支付义务,此时,人民法院对融资租赁无效的抗辩一般不予支持。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索引:()鲁01民终号,医院与山东盈旺融资租赁有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二审19终号二审判决书。

裁判理由:本院认为,按照融资租赁合同第2条及购买合同第1条约定,卖方远医院指定,设备交付由远程中医院交付,若发生延迟设备交付,盈旺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医院直接向远程中科公司追索。医院上诉提到的短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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