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小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农历春节过后的万众期待下,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做好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于2月13日全文发布,又一次聚焦了乡村振兴战略。那么,今年的《乡村振兴意见》中到底有哪些涉及农民土地、房屋权益方面的内容呢?又会对即将或正在面临承包地到期、旧村改造等新农村建设、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房屋的农民带来怎样的影响呢?本文,在明律师就第一时间结合文件内容为农民朋友们做一番浅析。
不断强化“长牙齿”的耕地保护政策是近年来土地管理领域一以贯之的最大原则,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在以往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的基础上强调了“高标准农田建设”这一2.0版本:
加强耕地保护和用途管控。严格耕地占补平衡管理……严格控制耕地转为其他农用地……制定逐步把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的实施方案。
在明律师此前曾撰文指出,高标准农田堪称耕地中的“王者”,是产量最高、品质最优、配套设施最健全的耕地,也是在用途管制方面最严格的集体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33条已明确高标准农田均应被划为永久基本农田。如今年中央一号文件则进一步明确要将永久基本农田全部建成高标准农田。这就意味着未来我国将有80%以上的耕地升级为高标准农田,粮食作物产能将实现历史性跨越。
为了让农民能踏踏实实种地,《意见》指出将“研究制定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试点工作指导意见”,这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中“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原则完全一致。
综上,关于耕地部分,农民朋友们要初步抓住两点大的原则:
1.不要打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的任何“主意”,试图以各种理由改变土地用途甚至从事非农建设。种树、挖塘养鱼、建养殖场、盖房、建坟等均是被严格禁止的,老老实实种植以粮食作物为核心的农作物才是其合法的用途。
2.土地承包合同在年前后到期也不用怕,“稳定并长久不变”是其法定原则,“打乱重分”是不被允许的。若村委会、村集体在此问题上犯糊涂,承包权人可及时向乡镇街道申请监督纠正,或者向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举报。当下即存在权属争议的,可依据《土地管理法》第14条的规定积极予以化解。
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在持续多年的试点、探索中呈现出的表现形式五花八门,承包地“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和宅基地“三权分置”下使用权的盘活利用是覆盖范围最广,表现最为活跃的形式。
《意见》在这一部分内容中提出了如下要点:
1.扎实搞好确权——切实摸清底数,加快房地一体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加强规范管理,妥善化解历史遗留问题,探索宅基地“三权分置”有效实现形式。
宅基地的“三权分置”即其所有权、使用权和资格权的分置,实现的前提当然就是先完成确权登记颁证。
农民朋友们要注意了,“房地一体”的宅基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已开展多年,如若自家的住宅房屋仍因“历史遗留问题”而未能确权登记,则后面的盘活利用和自己几乎没什么关系,房屋也会随时面临在腾退搬迁、城中村改造等项目中补偿利益减损甚至被“以拆违促拆迁”等被动局面。
无证就要积极争取补办证件,这当中如果遇到村委会、乡镇街道无故刁难、不作为等情形,农民可及时向专业律师寻求帮助,务求手中有证,心中不慌。
2.有序实现活权——保障进城落户农民合法土地权益,鼓励依法自愿有偿转让。城中村、城边村及大量扶贫搬迁群众的进城落户将成为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然。但无论是法律还是政策层面都在始终强调,进城落户绝不等于失去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更不等于彻底告别土地。
承包地的经营权鼓励流转,从而实现集中高效的使用,但其承包权却仍是稳定不变的,不受农民进城落户选择的影响。
原有的老宅基地随着村民的“拆旧建新”或将回归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但这并不妨碍村民在迁入地取得新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更具潜在保障价值的“资格权”。
政策鼓励的是“依法自愿有偿转让”,而不是被违法逼迫下的无偿退出。农民朋友们需要谨记,一旦遇到打着“乡村振兴”“盘活利用”等旗号强制农民进城落户、交回承包地、退出宅基地甚至强制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都不可轻易妥协让步,而是要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坚决捍卫自己的土地权益,亮明自己不可动摇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稳慎”的“帽子”始终没有从宅基地制度改革前面摘掉,“试点”的尾巴也尚未进化成“全面铺开”,可见宅基地的盘活利用中还存在很多政策、法律和具体措施上的不确定性。参与要大胆、主动,但推进要慎之又慎,尤其要杜绝改着改着将农民的权利改没了的情形出现。
对于广大农民而言,“加强村庄规划建设”事实上包含两方面重要信息:
1.优先保障农民居住,依法打击违法建设。
《意见》中指出,要支持有条件有需求的村庄分区分类编制村庄规划,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和建设边界……推进以乡镇为单元的全域土地综合整治。积极盘活存量集体建设用地,优先保障农民居住、乡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空间和产业用地需求。
这段稍显晦涩、专业的表述农民朋友们可做两方面浅显的理解。一是“优先保障农民居住”被明确强调,这就意味着《土地管理法》第62条所规定的“一户一宅,户有所居”绝非一句空话。
正所谓“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对符合分户建房条件且确有居住需求的农户,申请审批宅基地建房是其权利,村集体和乡镇街道均应予以积极办理和支持,而不是简单地以“没地可批”为由予以回绝或者干脆对农户的申请置之不理。
二是强调规划重要性即包含着对违反规划建设行为的查处和整治。农民朋友们需要牢记,今后凡是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房,必须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才能开工。无证新建房屋,那几乎是百分之百要被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的。
无论过去几十年大家伙都是怎样建房的,从今往后都应当严格“依法建房”,不可落得个私搭乱建的结局。
2.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撤并村庄、搞大社区,防止大拆大建。
关于这点农民需掌握其两方面的意思。一是“严禁违背农民意愿……”不意味着撤并村庄就不允许搞了,而是强调尊重农民意愿去做决策。故此,农民一定要善于利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各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的赋权,积极参与“村民自治”“成员自治”的各种会议、讨论、表决,使涉及房屋、土地的大事始终在自己的掌控范围内。
二是这里的“防止大拆大建”主要指新农村建设、村容村貌整治中的“大拆大建”,不包括村民自愿甚至强烈呼吁下的协议搬迁、整村改造,更不包括重大建设项目所需的集体土地征收!
也就是说,在年中农民朋友们碰上相当规模的征收拆迁、腾退改造等的机会仍然不少,“全面改造”暂不会被“微改造”“部分改造”所取代。大家要时刻做好应对拆迁、腾退的各方面准备,不可对中央一号文件的一些提法产生误读从而放松对自己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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