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推动城市更新,规范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新津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费用标准。
按照市房管局《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成房发〔〕号)等精神,实施旧城区改造、棚户区改造、基础设施建设、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等旧城改造项目,需要对原房屋所有权人进行搬迁并给予补偿的,统一纳入房屋征收管理体系,改造范围内房屋的补偿费用包括房屋补偿费、政策性补偿费、政策性补助费、政策性补贴、提前搬迁奖励等。
01房屋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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