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网近日,成都市公布了“春雷行动”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四川某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因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被处罚.4万元。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本次被处罚的企业实际是四川捞蜀旺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成立日期为年04月15日,至今仅两年。根据新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成新市监处〔〕94号),经查,四川捞蜀旺食品加工有限公司于年1月19日起在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都中国川菜产业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生产许可证,换言之,该公司正式开始食品生产经营至今仅一年余。据悉,年9月13日,成都市新津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公司储存的牛油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雇佣工人正在将生产日期为年9月20日的牛油纸质外包装进行拆封,重新贴上生产日期为年8月25日的标签。该公司涉嫌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执法人员对其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涉案牛油自入库之日起至案发之日止一直储存于冷链库房,尚未出库,当事人未取得违法所得。当事人虚假标注牛油的生产日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属于虚假标注食品生产日期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新津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涉案牛油.92吨、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成立仅两年,开始经营仅一年,谎称篡改生产日期系用于抵押贷款年9月2日,该公司定做了1.5万张生产日期为年8月25日的牛油标签。9月3日-9月13日期间,该公司将生产日期为年9月10日、年9月11日、年9月12日、年9月15日、年9月16日、年9月17日、年9月20日、年9月28日、年9月29日、年9月30日、年10月3日、年10月4日、年10月5日共计箱牛油的纸质包装进行了拆封,并以多件一堆在外部张贴数量不等的上述定做的生产日期为年8月25日的牛油标签。值得注意的是,四川捞蜀旺食品加工有限公司曾向新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陈述,其更换上述生产日期的目的是用于向上海某公司融资贷款。然而经新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同调查,未发现该上海公司与四川捞蜀旺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存在以货物作为抵押的借款形式。因此新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公司关于其更换牛油的生产日期是用于与上海某公司进行融资贷款的陈述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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