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政复〔〕12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昭阳区等县区
有关镇撤镇设街道的批复
昭通市人民政府:
《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建制撤销巧家县白鹤滩镇设立白鹤滩街道和玉屏街道的请示》(昭政请〔〕66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建制撤销鲁甸县文屏镇设立文屏街道和砚池街道的请示》(昭政请〔〕67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建制撤销永善县溪洛渡镇设立溪洛渡街道和永兴街道的请示》(昭政请〔〕68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建制撤销彝良县角奎镇设立角奎街道和发界街道的请示》(昭政请〔〕69号)、《昭通市人民政府关于整建制撤销昭阳区北闸镇设立北闸街道的请示》(昭政请〔〕7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昭阳区撤销北闸镇,设立北闸街道。以原北闸镇行政区域为北闸街道行政区域,北闸街道办事处驻北闸社区2组号。
同意鲁甸县撤销文屏镇,设立文屏街道和砚池街道。文屏街道以砚池山、岩洞、马鹿沟、安阁4个行政村和石桥、文昌宫、民富、保健、太阳湖、卧龙、崇文、小冲8个社区为行政区域,文屏街道办事处驻石桥社区东正街59号;砚池街道以普芝噜、联合2个行政村和景新、阳光、卯家湾、春熙、雨露、和悦、福泽7个社区为行政区域,砚池街道办事处驻景新社区幸福大道1号。
同意巧家县撤销白鹤滩镇,设立白鹤滩街道和玉屏街道。白鹤滩街道以野鸭、旧营、大沟、松梁、核桃、水塘、回龙、大竹、阿噜、棉纱、鱼坝11个行政村和七里、黎明、巧家营3个社区为行政区域,白鹤滩街道办事处驻七里社区望湖路1号;玉屏街道以可福、库着、旱谷地、官村子、中村、复兴、杨家湾、咪吐8个行政村和北门口、花桥、玉屏、金江、花园、迤博、莲塘、大坪、法土9个社区为行政区域,玉屏街道办事处驻北门口社区魁阁路1号。
同意永善县撤销溪洛渡镇,设立溪洛渡街道和永兴街道。溪洛渡街道以雪柏、干河、白沙、新拉、富庆、云荞6个行政村和永红、红光、新华、永进、玉泉、溪洛渡、三坪7个社区为行政区域,溪洛渡街道办事处驻玉泉社区玉泉路号;永兴街道以双凤、双屯、玉笋、吞都、田坝、明子、顺河、马路、新春、水田10个行政村和景新、农场、振兴、校园、桐堡、佛滩6个社区为行政区域,永兴街道办事处驻景新社区新隆街25号。
同意彝良县撤销角奎镇,设立角奎街道和发界街道。角奎街道以寨子、阿都、大河、漆树、花桥、半边街、马窑、拖脚、河湾、位卓、云乐、龙石、小河、熊乐、花溪、杉林、坪政17个行政村和蚕桑林、角奎、大河边、发达、塘房、花生地、中河坝7个社区为行政区域,角奎街道办事处驻蚕桑林社区角奎街33号;发界街道以马腹、大马、石垭、发界4个行政村和扬帆、团结、前进、远航、新场5个社区为行政区域,发界街道办事处驻扬帆社区发界安置区3栋。
二、撤镇设街道各项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格局,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
三、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行政区划调整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昭通市自行解决。
四、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对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监督、指导,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处置和舆论引导,在批准之日起1年内完成有关变更工作,确保行政区划调整有序稳妥实施,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完成情况。
云南省人民政府
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云南省人民政府
云政复〔〕13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宁蒗县大兴镇
撤镇设街道的批复
丽江市人民政府:
《丽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宁蒗彝族自治县大兴镇撤镇设街道的请示》(丽政请〔〕9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宁蒗县撤销大兴镇,设立大兴街道和紫玛街道。大兴街道以拉都河、黄板坪2个行政村和大村街、大兴、干河子、万格、河滨5个社区为行政区域,大兴街道办事处驻大兴社区大兴路5号;紫玛街道以硝水坪、白牛厂、羊窝子3个行政村和岔河、安乐、官地坝、红旗、清泉5个社区为行政区域,紫玛街道办事处驻安乐社区上仁河村77号。
二、撤镇设街道各项工作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要求,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进一步优化国土空间格局,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
三、要严格按照国务院“约法三章”要求,不新建政府性楼堂馆所,不增加财政供养人员,不增加“三公”经费。行政区划调整所需人员编制和经费由丽江市自行解决。
四、要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对行政区划调整工作的监督、指导,做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处置和舆论引导,在批准之日起1年内完成有关变更工作,确保行政区划调整有序稳妥实施,并及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完成情况。
云南省人民政府
年3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来源:“云南省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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