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涉黑犯罪、网络新型犯罪、毒品犯罪等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代理)

以下是四川省新津市人民法院关于诈骗罪的判决书节选:

公诉机关新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唐某某。

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四川某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成立于XX年9月21日,注册资本万元,被告人唐某某为该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XX年11月,被告人唐某某为显示某某公司实力,决定采用虚假手段对公司进行增资。之后,唐某某联系做工商代办业务的张某某并与其约定,由张某某负责代办验资、变更登记等所有手续,唐某某提供办理手续所需相关资料并支付代办费用。张某某因自己并无资金,遂联络黎某(真实身份不明)共同代办某某公司增资业务。随后,唐某某到银行开设某某公司的增资验资账户,并向张某某提供了公司股东(唐某某和其儿子余某)招商银行卡、U盾及密码、某某公司公章、财务章、法定代表人印章及某某公司基本账户的U盾及密码,张某某将上述资料转交黎某。XX年12月21日,黎某利用唐某某提供的上述资料,通过网银操作,将万元转入唐某某及余某招商银行账户,并以增资款的名义转入某某公司增资验资账户。同日,四川某某会计事务所通过银行询证,出具某某公司收到股东唐某某、余某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合计万元的验资报告。同月24日,成都市新津工商行政管理局准予某某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万元变更为XX万元。同日,该万元增资款经某某公司基本账户转出至金牛区某建材经营部的单位账户。唐某某在收到对方交付的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某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按事先约定支付对方代理费5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认罪,并有证人余某某、余某1、吕某、唐某某1、张某某、李某某、曹某某、李某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某某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验资报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工商资料,银行账户开户资料,对账凭证,某某公司记账凭证,被告人唐某某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及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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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采用欺诈手段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告人唐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新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成立,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的辩护人所提被告人唐某某主动投案,成立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唐某某虽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但到案时未交待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行为不成立自首,上述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所提公司法修订后,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制度实际上已不存在,虚报注册资本罪在理论上已经没有存在的客体,应当被取缔,对唐某某处于法律过渡时期中间地带的犯罪行为应从轻处罚,以实现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的辩护意见,经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于XX年3月1日施行,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等,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公司股东认缴资本额,公司登记时,不需要提交验资报告。国务院《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规定,公司股东对缴纳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公司法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处罚措施,同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家对公司注册资本的登记管理制度仍然存在,并作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客体受到刑法保护,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并非法律过渡时期中间地带的犯罪行为,故上述辩护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所提被告人唐某某主观恶性不大,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好,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酌情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被告人唐某某的认罪、悔罪表现等,可对被告人唐某某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唐某某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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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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