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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网上流传一份广东省司法厅编号为粤司罚立字〔〕第1号的《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该红头文是对一位隋姓律师的行政处罚预先告知。文件列举隋律师在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时扰乱法庭秩序、在四川省新津县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扰乱看守所秩序的事实,拟吊销该律师的律师执业证书。

隋律师在法院刑庭开庭时,作为辩护人未经许可在法庭内多次站立、走动、发言,拒不服从法庭指挥,被海淀区法院罚款元。在看守所会见犯罪嫌疑人时,私带手机对犯罪嫌疑人拍照,并试图将照片和犯罪嫌疑人传递的材料带出看守所,被民警发现后无理吵闹、纠缠,被新津县公安局兴义派出所处以警告行政处罚。

以下是粤司罚立字〔〕第1号《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原文,部分人名采取隐名措施:

广东省司法厅行政处罚预先告知书粤司罚立字[〕第1号隋牧青:   经查,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年4月8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被告人丁××、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一案,你作为丁××的辩护人,未经许可在法庭内多次站立、走动、发言、拒不服从法庭指挥,虽经审判长警告、训诫,仍继续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情节严重。随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决定对你处以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该决定已执行完毕。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年10月26日第二次修正,自年1月1日起施行,下同)第四十条第(八)项的规定。   2.年1月13日,你在四川省新津县看守所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陈××时,违反有关规定,私自携带手机进入律师会见室并对陈××拍照,将照片2张和陈××传递的8张材料准备带出看守所,被监管值班民警发现并予以制止后,你采取无理吵闹纠缠等方式,拒绝配合监管值班民警执行职务。新津县公安局兴义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项的规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该行政处罚已发生法律效力。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八)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号修订,自年11月1日起施行,下同)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罚款决定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司法建议书》,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关于调取隋牧青律师违法违规证据的复函》,新津县公安局《关于严肃查处隋牧青律师的函》《新津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条第(八)项、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第五十三条第二款,《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你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本机关拟对你作出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条的规定,你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陈述、申辩的,视为你放弃陈述、申辩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你有权要求举行听证。如你要求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听证的,视为你放弃听证权利。广东省司法厅(印章)年1月22日(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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